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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应直接认定强拆系民事争议

导读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可能会因为补偿安置问题没有协商一致,遭到村委会实施强拆,当事人通过报警寻求帮助时,公安机关有时会以民事争议为由,要求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然而根据法院案例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认定强拆系民事争议前应查明是否系行政机关实施抑或村委会依法实施。

村委会是否有权强拆房屋?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可知,村委会无权强拆村民房屋,村两委决议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亦不能作为村委会强拆的合法理由。

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实施强拆的情况,但是若非经法律程序,及时受到委托亦不能视为其强拆房屋的合法理由。

公安机关有何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接到强拆报案时,应查清实施主体,强拆原因等,包括征收项目是否系由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抑或是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亦应当予以调查明确。

综上,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反映的“房屋被拆、财物被毁坏一事系因拆迁引起的民事纠纷,未构成刑事犯罪,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美泰律师提醒您,若遇到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若认为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遇到类似问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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