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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违建从严处理”!会不会被全国效仿?

4月28日,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日后开始实施,遏制新生的违法建设,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完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违建”查处力度空前,会不会成为一个信号被全国效仿?本次新规又有哪些改变呢?


  一、严格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1、建设中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不自觉则强制。


  2、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上建筑,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


  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的建设,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


  4、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二、对违建“零”容忍


  1、相关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


  2、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3、违建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回填、安全鉴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相关物品保管等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


  4、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按照实际用途地价款的两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违建当事人增加处罚办法:处罚、纳入失信人、追究法律责任


  1、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阻碍执法、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四、规范执法:全程录像、公开结果


  1、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3、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5、通过适当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五、发挥基层单位监督职能,完善公众举报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2、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3、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4、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5、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以上为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变化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所谓“全国人民看北京”,此次修法让我们看到国家对“违建”的监管力度增强,被拆迁人如有违建问题一定要及时启动认定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材料,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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