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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我的集体土地房屋被列入征收决定范围内,合法吗?

征地拆迁

「律师解读」我的集体土地房屋被列入征收决定范围内,合法吗?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二者不能共存,主要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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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征收对象不同。

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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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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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征收程序不同。

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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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律依据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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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那么同一房屋征收决定分别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要如何处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为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发布或者变更,将原集体土地扩展进城市规划区的,要审查是否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如没有进行征收或征收没有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征收完成的,才认定为国有土地。征收完成是以作出征地批复已将补偿款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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