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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普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拆迁普法

「拆迁普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看能不能和市场价一致起来,以此验证官方评估结果是否偏离市场价格。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主任是北京价格评估师协会法律委员会理事,对房产评估有专业研究,与很多评估公司都能够互通有无。如遇相关问题,欢迎咨询010-88907166,我们相信可以给您更有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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