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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文亮医生训诫书已依法撤销,拆迁中被训诫该怎么办?

导读:2019年12月,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中转发、发布“SARS,冠状病毒感染等消息”后,被武汉中南路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对李文亮医生制作了训诫书。

李文亮医生因工作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于2020年2月7日不幸去世,

2020年2月7日,国家监委成立调查组,就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调查组的工作建议是: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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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武汉市公安局的通报可知,武昌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属于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具体到公安机关有权实施训诫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在《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没有检索到有相关“训诫”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同样也找不到有关“训诫”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时没有对公民进行训诫的权力,所以武昌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并且执法程序不规范。

    如果在拆迁案件中遇到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书》该怎么办?

   《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拆迁中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训诫书》的内容仅为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等事项,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训诫,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安局维护治安的职能主要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训诫包含声誉罚或者精神罚的性质,影响行为人的声誉或增加精神压力,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制作的训诫书对其合法权益已经产生实际影响,此时公安机关作出训诫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在此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且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捷报飞来当纸钱”看到李文亮医生受训诫被撤销的新闻瞬间特别感动,柳树已经绿了,武汉大学樱花已经盛放了,春天真的来了。2020年春节的这趟列车也已经呼啸着向远方驶去。各省支援队陆陆续续的撤离了武汉,中国又逐渐恢复到以前的车水马龙,人来人往。只有看到这繁华盛景,才让我们感觉到重返人间。李医生,您看到了吗?你的战友们终究守住了这片你深爱的土地,愿您在天堂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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