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部分农村地区,村内存在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为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可按照标准对房屋或设施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即进行旧村改造。在旧村改造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收回农民宅基的问题,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中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案情介绍
宋女士不服莲池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认为该行为违法,故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
裁判要点
1.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公共利益属性。
2.村委会通过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通过了村庄改造方案,并履行了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程序,基本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规定。
3.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美泰律师认为,对于旧村改造,政府有权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存在一定的前提。旧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属性,村委会实施旧村改造要依据法律规定召开相关的村民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若村委会没有依法组织相关会议、征求村民的意见就擅自决定收回宅基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行为,政府亦不得批准其收回土地的行为。因此,若您遇到类似问题,要了解村委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若认为其存在违法收回土地的行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