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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责令限期拆除就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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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拆迁中,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在实践过程中,只要被拆迁人不积极的配合拆迁方,那么在不久之后可能就会收到此通知。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对于违法建筑的整治,《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直是老百姓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矛盾集中出现的点。那么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呢?下面小编从律师办案的实务经验出发给读者们分析一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

行政机关否认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由两个方面来否认的,首先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复函答复,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认定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另一个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所列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责令限期拆除,列出了罚款、拘留、没收等等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政处罚措施没有进行实际列举。

主要是这两点行政机关认为不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有些司法判例当中认定是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表达的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强制你来履行一种行政决定,当中带有行政强制的色彩,在进行法定归类的时候比较适于归结到强制中。

综上,美泰律师认为,从《土地管理法》角度或《城乡规划法》角度,虽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本质并无不同。有必要尽快统一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那么街道办、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就有了据以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的明确程序依据,即是否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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