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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对第三方的处罚决定!

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不能准确适用上述规定,扩大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湖北的沈先生购买了一处商铺但长达4年的时间未能办理房产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于2020年4月向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提出代理,希望律所主持公道。后其通过查询了解到,该土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为了了解相关信息,沈先生2021年5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却收到因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不予公开的答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相关信息,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违法,并依法重新答复。

律师意见:

1、被告作出的答复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3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认为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向第三方提出征询意见,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在超过答复期限8天后才向第三方征询意见,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认定违法。

2、被告作出的答复内容违法。

1)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6款规定,对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本案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需征询第三方意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仅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2种情况时,在决定是否公开之前,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然而与第三方相关的信息并不等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本案中不存在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2种情况,被告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可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范围,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被告在征求第三方意见之前,首先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判定。只有经判断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才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本案中,被告不应适用以上规定。

对于第三方的答复,行政机关应对该答复予以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本案中,第三方并没有明确说明公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何种影响亦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被告依此认定不予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被告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不予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5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就能直接拒绝公开。在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再根据情况作出决定。另外,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考虑是否因公共利益而使第三方权益进行必要的让度。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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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普通百姓了解政府信息的保障,若想要了解相关信息皆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要求公开,保障自身的知情权。若遇到不合理的不予公开情况,申请人可依法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您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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