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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在休息时间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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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在休息时间进行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873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适用上述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最高法院观点是:

涉案房屋建设在道路旁,基于交通、安全等方面因素,于凌晨四点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二审法院对该执法程序予以了指正,但鉴于拆除区域并非生活居住用房且为了减少对交通的影响,该执法程序虽有不当,但仅基于此提起再审并无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但书规定的审查比较严格,“情况紧急”这一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较重的举证证明责任,以达到情况紧急的要求。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例如,对违法建筑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应当在工作日、工作时间进行,而不能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但这里不禁有个疑问,周末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吗?

首先我们应弄清楚为什么立法者规定不允许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究其原因,目的是防止行政强制执行过于扰民,保障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休息权利。

因此,根据立法者本意,周末也应当禁止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

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16)最高法行他81号]中有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作为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强制执行行为,应当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首先要通过报警、拍照等手段留存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为后面维权事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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