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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丨撤销《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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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机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依法获取了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据,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送达等执法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村民响应政府号召,承包村中土地开展养殖业修建生产用房,被认定为违建】

原告为某村村民,上世纪90年代响应市、区、镇政府弃农养殖富民的号召和村办公司签订合同,建设生产用房开展养殖业。

2020年6月,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通知》,送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人在7月24日通知原告停止经营、自行拆除房屋。

2020年12月3日,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对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单位清退告知函》,要求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前自行腾退,搬离、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拆除镇人民政府所认定的违章建筑,并将于同月5日展开复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封。

同日,被告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要求原告自接到涉案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所有的房屋。

【律师代理: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是响应政府号召进行建设用于养殖业,存在历史遗留原因,且养殖用房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原告修建房屋系响应政府号召,经过政府审批指导。

原告在建设房屋的时候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原告建设房屋符合当时的土地用途,是不需要规划许可手续可以建设的。而且原告建设房屋经过市、区、镇政府的批准,区政府发放了模范小区的牌号,无论是哪一级党政领导都视察过养殖小区。原告房屋的养殖形成的时间是区政府有明确的文件确认,养殖小区的建设是通过政府的号召建设的,属于合法建筑,符合土地用途。

二、涉案建筑物不适用城乡规划法,属设施用地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案建筑物不应当适用城市规划法,调查涉案建筑物的合法问题,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原告是乡村范围内土地,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不适用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因为当时的土地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不应当适用市关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适用的《行政处罚法》第31、32、36、37条,这是关于执法程序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也是被告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关于对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定2010(115)号文、2014(127)号文、2019(4)号文,都明确对于设施用地不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被告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被告原告作出涉案决定书没有合法送达原告,仅是张贴于原告涉案建筑物墙上,对此事没有通知原告,该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没有履行现场调查核实的职责,没有询问建设相对人。被告没有进行有效的测量、勘验,房屋的结构没有进行调查,历史形成原因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同时也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机会。从涉案决定书内容来看,上面虽然写明有经过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等情况,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法院判决: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原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前,依法获取了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据,故被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送达等执法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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