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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案例: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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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委托人是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街道办事处军屯村第一村民小组成员,2010年-2012年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委托人承包的军屯村集体土地,按照运政办法(2012)51号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实行土地征收最低补偿标准控制制度,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运政办法(2012)51号文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之前运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按照每亩地3.71万元。

经过一组部分村民的不断维权努力,2014年8月4日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军屯村委会签定了《补充协议》(下称补偿协议),将军屯村已征未供土地价格由原来的3.71万元/亩调至8.05万元/亩,2010-2012年共征收土地1952.79亩,未供1106.89亩。未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增至为8.05万元/亩,每亩增加了4.34万元,共计4803.90万元。但是村民委员会收到增补的补偿款之后并未依法拨付给村民,要让村民委员会尽快支付给村民。首先要了解关于征地和补偿款的相关村务情况,委托人特向村委会提出了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到期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委托人向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盐湖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履行其行政职责,委托人特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盐湖区人民政府作为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行为查处的法定主管机关,有职责对军屯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村务信息,但其未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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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目前本案正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但是法院司法监督判决内容及结果仅供读者参考。

律师提示:

村务公开内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保障村民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村务及时公开才会让征地补偿在阳光下发放,如相关部门因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我们不能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再等等、问问、靠靠就会解决,权利都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和争取的也是自己的利益。只有及时维权,才能避免经济利益的更大损失,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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