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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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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注意集体土地征收的三个重要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可能见到很多文件,这时会产生很多疑问,比如哪些文件签字后对征收补偿有决定性的影响?哪些文件可以在审核无异议之后放心签字?下面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简略说明。


  一、征询意见表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一般为县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分别处理协商解决。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些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此材料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12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情形(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二、土地登记调查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人员、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资料也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此材料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安置补偿协议


  这是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件,需将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如果补偿不满意、内容不清楚、约定不明确,被拆迁人可以不签!空白协议,一定不签!如果签订了征补协议,就意味着完全同意协议所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协议执行,并有权实施强制拆迁。所以安置补偿协议可以看作是自我保护的最后防线,律师提醒您一定要慎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集体土地征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三个文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土地征收涉及的法律细节还有很多,有更多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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