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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八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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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除了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之外,也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一些权利,尽可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1、了解征收情况的权利;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村、村民小组等范围内张贴预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权利;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了解调查结果或登记的权利;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完之后,需要在村、村民小组内等进行公告,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实践中,有不少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这其实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机构并非是自己协商选定,而是由征收方在未经过自己允许的情况下确定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以此来提起诉讼。

5、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关于具体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7、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或是发现征收方有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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