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隐瞒武汉旅行史,如何处罚?

消息来源:2月3日,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一则通报——关于天全县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情况。

基本事实:现年69岁的侯某,天全县人1月17日从汉口乘动车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冠肺炎。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法律分析:侯某隐瞒武汉旅行史,导致多名医务人员和群众有潜在感染肺炎病毒的可能,给雅安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不利影响。那么,对于侯某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侯某面临的最低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如果侯某此次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例如导致了多名医务人员或者群众感染了肺炎病毒,那么侯某很可能触犯刑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侯某的定罪量刑,还需要时间,视被传染人员的病情而定。

同时,针对此次疫情四川雅安市2月3日发布《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4号)》,指出“2020年1月18日之后,所有去过或途经湖北的人员请务必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所在单位报告登记,并接受健康随访”。

侯某事件启示我们:汹汹疫情当道,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上下同心,方能在这场肺炎病毒阻击战中取得胜利!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