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美泰公告

美泰公告

返回列表页

美泰胜诉丨未按照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违法

违建拆迁 依法强拆 美泰律师 拆迁维权 拆迁征地案

导读: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履行公告等法定程序,此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案情简介: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

林先生与林女士为夫妻关系,二人合法拥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某处房屋一座,并一直居住于此。因“九十九湾闽南水乡”九龙江北溪西溪水系连通工程项目,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而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2月28日,在无任何通知、公告的前提下,步文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之后,林先生与林女士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违法强拆问题,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经多方咨询,林先生与林女士找到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张艳玲、张洁律师代理强制拆除维权事宜。

【律师代理: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明显违法点,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两位律师代理后,根据林先生、林女士案件的情况,结合当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步文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步文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房屋系在九龙江北溪西溪水系连通工程征收范围内,属于违章建筑,步文街道办对原告作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完毕,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违法建筑,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施工,严重影响了工期,根据中共福建省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步文街道办系“两违”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而,步文街道办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在本案中,被告步文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作出违法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步文街道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综上,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步文街道办事处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2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遇到违法强拆,保留证据是关键】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居于绝对强势地位,可能多部门联合行动,出动众多执法、行政人员参与强制拆除,遇到被征收人阻挠甚至可能对其采取治安拘留等措施。此时,要记住一下几点:不要暴力对抗,作为弱势主体,法律是你的“保护伞”,要相信法律;留存强拆现场的证据,对现场的车辆、工作人员等拍照录像,为后期诉讼打下坚实基础;及时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