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租人死亡,《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给谁?亡者的部分直系亲属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对所有人有效?《征收补偿决定》一经作出,如果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利害关系人是否还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请关注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助天津居民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将孔父(已故)所租企产公房划入征收范围。同日,《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依法送达,但对孔家每户实际居住人记录有误。孔家实际居住情况为,3间房屋,上诉人孔某一家住106,孔父孔母住107,孔女儿一家住108,长子不在此居住。因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2017年9月27日,区政府对孔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日送达孔父(已故),孔女儿拒签。工作人员随后将《征补决定》张贴于墙上。孔家所有利害关系人未就此提起复议和诉讼。住在108的孔女儿单方签订了以106、107为住址的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5月4日,时隔7个多月,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对孔家公房强制执行。次日,法院裁定准予。这回,孔某着急了,于5月7日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已过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助力
驳回起诉的裁定让孔某深觉维权无望,求告无门,怎么办?几经打听,孔某最终请来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主任为其维权。张艳玲主任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服务10余年,是中国最早一批办理征地拆迁领域业务的律师。张主任接受过中央电视台、《新京报》、《中国消费者报》、《方圆律政》等各界媒体的采访,对房地产、土地征收等热点问题颇有自己的法律见解。张艳玲主任认为孔某的案件很有代表性:
一、承租人死亡,《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所有权利人。上诉人孔某是孔父法定继承人之一,且有户口、实际居住情况等证据证明是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
二、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但是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未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视为不知道。
胜诉判决
张艳玲主任代理孔某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拆迁律师给您的建议:
诉讼时效应当加以注意,维权时机很重要,不要等到回天无力时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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