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公安机关不协助调查个人信息涉嫌违法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图片1

从吴某诉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拒绝协助调查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而本案原告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被告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故对被告提出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履行职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本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对公民信息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公安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泰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有义务协助公民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如果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问题,除了诉讼也可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向公安局督察部门以及申控部门拨打投诉电话等来使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