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最高法案例 :行政机关强制清理后给付补偿款,不能视为当事人认可其行为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导读: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被拆迁人往往因为补偿过低不同意拆迁,也不同意腾退房屋,但是征收项目由于着急用地,会擅自强制拆除房屋并清理地上附着物,而后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由于已经被动领取补偿款,自动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道得到补偿款就意味着被征收人认可其征收行为了吗?就不能继续维权了吗?

案例分析:

岳西县林业局于2009年为刘忠颁发了面积0.6亩,使用权70年的林权证。2017年3月22日,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温泉镇桃岭村集体土地约69亩用于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新址建设。2017年5月,岳西县政府对预征收的土地边界进行了开挖定界。刘忠并未与岳西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岳西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忠的惠农卡内。刘忠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岳西县政府对刘忠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温泉镇桃岭村方家组的土地征收开挖行为违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法观点: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且当事人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

美泰律师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政府在没有与您谈妥补偿金额或者被逼迫签订协议,协议金额不合理或者缺少补偿项目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您的房屋,而后将款项打入您的个人账户,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您的正当权益,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咨询北京美泰专业拆迁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