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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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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征地拆迁评估6重点,保护切身利益!

征地拆迁中评估环节很重要,直接影响征地拆迁补偿的金额。保护切身利益,请关于拆迁评估的这6个重点!


  重点一、评估机构应协商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重点二、被拆迁人应参与勘察测量


  被拆迁人应积极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须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重点三、初步估价报告要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重点四、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报告仅体现征收当时的市场价值,过早或过晚都是不合法的。


  重点五、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重点六、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


  千万不要将评估报告中的“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理解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是一年”。所以如果对评估报告的价格不满意,拖过一年的时间并不能重新评估一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19、20、21、22、2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20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26条


  以上是征地拆迁评估报告的六个重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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