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新规速递-《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导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此次修订作了几方面修订:建立健全的土地保护制;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新条例修订无论是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宅基地权益,还是土地保护,都意义非凡!

一、细化土地征收程序。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

二、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新《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侵犯农村宅基地问题新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

三、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明确几大土地相关制度。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二是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三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四是明确土地督察制度;五、明确挂牌出让法律地位;六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七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最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细化,内容更加具体、健全和科学,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利益,对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7/30/content_5628461.htm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