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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拆迁案例:市政府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美泰律师助力撤销!

征地拆迁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政府往往为了加快征收进度而忽视房屋评估这一重要环节,从而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房屋评估报告的无效是否会影响到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呢?


上诉人(一审被告)

濮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51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阎XX,住河南市濮阳市华龙区

代理律师

张艳玲,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阎XX系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的居民,其房屋于2012年5月24日被征收人划入征收范围。2016年7月18日,濮阳市人民政府针对颜家村予以征收作出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颜家村,房屋所有权人为颜华,拥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其房屋面积为36平方米。补偿方式的选择分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的,不再适用另一种补偿方式的有关条款。阎XX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不服,但奈何维权无门,后慕名找到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在代理这个案件后,敏锐的发现该案中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违法性,进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疑点凸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作出应是合法有效的。

而本案中,濮阳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6日宣告其所作出的关于阎XX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报告无效,而濮阳市人民政府却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该无效的估价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而,阎XX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作出。






律师点评


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做出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权对其评估报告撤销和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因而,当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被合法宣告无效后,便不再具有有效性,政府再依据该无效性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肯定是违法的。在此,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告诫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被拆迁时,要快速抓住对方的违法点,而不是一味的做无用功,疾病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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