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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再审胜诉|行政赔偿不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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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种,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必须遵循三个基本要素:一、行政行为违法;二、相对人有损失;三、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并不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都以行政行为违法确认程序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在行政事实行为情况下是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由法院依法一并审查。

案情介绍

2014年委托人刘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为方便经营管理,经村委会同意,投入巨资建造近九百平米房屋。承租后第三年,委托人在没有收到任何违建认定的情况下,收到综合执法局的告知函,内容是委托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该铲除,否则后果自负。其后委托人房屋一天之内被强制拆除,埋没了大量的贵重物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向综合执法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然而未收到执法局任何答复,委托人便以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只有事实行为可以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由法院依法一并审查,该案并非事实行为,不适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部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原告未对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委托人依法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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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行为违法确认程序不再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审判时应当依职权对行政行为违法性进行确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本案事实行为的赔偿必须以审理该强拆行政行为为前提,审理涉案房屋被强拆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是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审查该事实行为是否发生、由谁承担,进而对该事实行为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该案强拆房屋没有进行实质审理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完全错误、荒谬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并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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