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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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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签了也无效!

【本期导读】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了补偿协议后才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应当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的角度来为大家讲解这个问题,以便大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征收人不具备征收权利能力;

2、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

5、征收方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的协议。

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被认定无效;

由于安置补偿协议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特性,所以则需要强调双方绝对的意思自治,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既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务必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禁止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使他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1、所谓的欺诈,即是指征收人或被征收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

2、胁迫主要指征收人以给被征收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威胁,迫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审核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不要在横线、空格处未填写明确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字。如果空白协议中补偿安置明显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补偿协议的内容违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1、首先,协议内容违反批准文件规定,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方案及征收计划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其次,超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期限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3、最后,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征收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以及确定的周转过渡费用及房屋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协议可能无效。

四、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其无效;

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若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具体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5、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征收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尽量同时签署盖章,且尽量留存合同原件。但如果因某些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原件不能当场交付于被征收人手中的,被征收人也应当尽量用手机拍照、录音以保留证据。

综上所述,在征收过程中,即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如果遇到以上可能导致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时,广大被征收人务必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分析,制定详细而合理的维权方案,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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