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棚户区改造在各地相继展开,并渐成热点。棚户区住房往往建设已久,房屋凋敝,环境脏乱差,所以棚户区原住民,对该类改造项目往往抱有热烈期待。事关民生,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全国各地棚户区改造如火如荼。那么,作为棚户区改造的主人,面临如此变迁,又面临哪种问题?该怎么应对呢?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艳玲及该所专业律师在长期棚户区改造案件代理中发现,棚户区改造面临的三大问题:一是资金筹措难,二是拆迁安置难,此外,国家下拨到各地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也存在被挪用情况。这些问题,加剧了政府与棚户区原住民之间的紧张,以致纠纷矛盾多发。想在复杂的维权事件中占据先机,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增强权利意识,认清自己拥有哪些权利?
一、被拆迁人首先有权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对于该论证结果须向被拆迁人公布。同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拆迁人在征求意见期内可就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二、听证权。
故针对棚户区改造,听证是保证被拆迁人参与权的必经程序。
三、选择评估机构权及提请评估结果复核权。
目前存在较大的问题是,拆迁方会参与其中,而被拆迁人却往往不知自己拥有该项权利,从而令该项权利一直在睡大觉。房屋价值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意义分外重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机构,应是独立于拆迁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绝不允许拆迁方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参与其中。对于被拆迁人,条例则规定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信任的评估机构。另外,若评估机构作出的结果,不能令被拆迁人满意,被拆迁人还可以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相关房地产价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只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在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所代理的该类案件中,这项权利往往在睡大觉,而房屋价值的评估,拆迁方也往往伸手太长,或是干预评估结果,或是直接参与其中,导致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非常不合理。
四、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即要钱?还是要房?对比两种补偿方法,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艳玲建议,可优先选择“要钱”,因为货币价值在于货真价实、自由流通,而通过房屋产权调换而来的“安置房”,则在建筑质量、配套设施、地理位置等诸多方面,相比于其同区域的商品房而言,大多难以令人满意。只是需要特别指出,若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就近地段的回迁安置,拆迁方应予满足。除非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权利,同意外迁。
五、被拆迁人有权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棚户区改造牵涉各方利益,纠纷在所难免。在具体征收改造过程中,若在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相关规划认定等等环节,法律都赋予了被拆迁人申请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从一定角度而言,也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最后的权利救济途径。因为棚户区改造的特有性质,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并合法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因此享受国家这项民生政策而带来的福利与改变。
此外,虽然棚改项目多有“快速行政审批通道”等一系列政策助力,但该区域改造,也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禁止强拆强迁。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却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的征收项目,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委托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起诉撤销征收决定,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是争取来的,不是等来的。既然拥有这些法律武器,那就早日唤醒被拆迁人一直在睡大觉的权利意识吧,有句话是说,维权越早越主动。咨询热线:010-8890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