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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诉讼请求不成立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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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法院会以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驳回起诉。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案情介绍: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办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涉标的物的资产评估过程中,刘先生、金女士认为,该公司及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存在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书》。收到投诉申请后,上海市财政局未予受理,刘先生、金女士曾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上海市财政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资产评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举报。后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海市财政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投诉举报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019年3月24日,刘先生、金女士以上海市财政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再次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其并非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亦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财政部门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财政监管过程中应当对所主张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和考量,而驳回上诉。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前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是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亦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但是理由不当,撤销重作又将会大量浪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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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遇到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其目的即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若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的手段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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