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面对六种违法征地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权!

拆迁补偿 拆迁赔偿 美泰律师 拆迁律师

【导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且在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使用行为也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在征收土地的实践中存在哪些会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征地行为呢?

一、规避审批以租代征,即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圈占土地导致土地荒废而不实际使用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时必须经过合法征收,即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而对于征收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情形,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时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一致。

四、使用失效批复文件进行征收;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再依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征收方拿着很多年前的征收批文进行征地,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利用2年有效期限的规定对其征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违反“公共利益”需要,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条件。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土地征收,实际建设的确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房开发。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六、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小产权房”将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但现实中,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巨大经济利润的诱导下,造就了全国大规模出现所谓的“小产权房”,即所开发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另外绝大部门上市交易,变相的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非法的交易。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也规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针对以上违法征收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可及时寻求律师帮助,通过制定相应策略,运用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