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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1996年裁判处置他人房屋,律师助力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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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审裁判生效时间为送达文书后且经过上诉期限自动生效;二审裁判生效时间为送达即生效。有效的送达一般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送达记裁时间为其裁判生效时间。

案情介绍:

委托人赵先生系村集体组织成员,于1995年从被告二处购买四间房屋,并于1996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相关单位启动征收程序,委托人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人享有该房屋安置房补偿利益。直到2020年委托人依据执行裁定才知悉其购买四间房屋在1996年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再审诉讼中,判决其中两间房屋归被告一(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其执行裁定执行内容为:委托人名下两间房屋补偿安置房面积变更登记于被告一名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了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该生效判决作出的时间比较久远,律师经过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查阅卷宗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核对事实、了解相关案情等),以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1996年判决书中判决两间房屋归被告一所有的一项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依法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1、委托人于2020年通过执行裁定知悉1996年再审判决书,因此该判决书未于1996年生效,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一审中,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生效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有关案卷材料,但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准予也未作出处理。一审人民法院未准许委托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理程序违法。

3、委托人系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二被告有关于房屋共有纠纷的诉讼存在,直接确认委托人与被告二的买卖合同无效,其生效再审民事判决书直接处分了第三人财产。对于二被告关于涉案房屋的法律后果,被告二如有损失,应当由被告一承担,不应由第三人(委托人)承担责任。

4、农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被告一既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不享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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