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袁会燕等10人诉章丘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章丘区政府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提供补偿的情况下,济南市章丘区旧城(村)改造指挥部和章丘二建公司分别发布通知,对原告的房屋停水、停电、停气并终止物业服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基本生活条件。
案例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供电、供气、供水企业以及物业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该通过民事途径来寻求救济,且章丘区政府无责令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电等行为的法定职权。然而山东高院认为,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章丘区政府作为涉案片区的征收主体,通知实施了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系该行为的适格责任主体。
法条速递: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l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l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l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l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l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拆迁中被断水断电,该如何选择适格的被告?
在涉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拆迁过程中若遇到断水断电,由于停电责任单位一般是征收实施单位,被告为征收实施单位。但是,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选择适格的责任主体。
在本案中水、停电、停气等行为是为协助完成拆迁工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原告未得到补偿并腾空房屋,其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该行为并未被后续的拆除补偿行为吸收覆盖。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由于被征收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可能被认定需要通过民事途径救济,这样,可能需要被征收人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增加维权成本。行政诉讼中,被征收人若要成功维权,行政证据的收集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被征收人可能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或存在对政府的畏惧感,因此,一些证据可能会因此缺失,不利于维权。此时,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介入,帮助被征收人选择适格的被告、收集证据,更好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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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https://mp.weixin.qq.com/s/SLt_BLof3pJXI0yytyJS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