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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再审胜诉|司法公正—高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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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在征收过程中,行政赔偿作为被征收人兜底的救济方式,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委托人刘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承租后第三年,委托人在没有收到任何违建认定的情况下,收到综合执法局的告知函,内容是委托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该铲除,否则后果自负,其后委托人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向综合执法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然而未收到执法局任何答复。刘先生便以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二审以该案并非事实行为,不适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情形驳回了刘先生起诉,后提起了再审。

律师观点

一、从现行法律来看,行政行为违法确认程序不再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审判时应当依职权对行政行为违法性进行确认。《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二、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行为、事实行为,本案涉及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行为的审查,一审、二审法院仅以行政行为没有确认违法为前提驳回起诉,忽略了事实行为,其认定事实错误。

三、在确赔合一的诉讼中,涉及两个起诉期限的规定,应该采取对权利人最有利、损害权利人最小的原则,适用两年国家赔偿起诉期限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故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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