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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普法】 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又称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经过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迁。




那么,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

实体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程序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是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

法院审查重点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所以,被征收人要从以上七点来考虑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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