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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聚焦】拒绝猫腻!熟悉拆迁房屋评估程序

征地拆迁



在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评估不实的情况,从而导致补偿费过低。什么是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评估报告怎么得来的?房屋评估机构又是如何选出的呢?今天,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就被拆迁人关心的这些问题,专门进行详细的解读。


什么是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所得的报告。此报告是被征收人获取多少补偿款的评判依据。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出

被征收人占主动,有协商确定权。建议委托外地评估机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出,房屋征收部门无权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则依法须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头片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评估报告的得出

实地勘测,评估报告要符合要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此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分户初步评估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并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申请复核重新鉴定

对于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享有复核、重新鉴定权。

即针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公告。

如果大家针对征收拆迁相关法律常识想进一步了解,欢迎关注“北京美泰律师”公众号,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889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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