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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中的“先下手为强”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如果涉案人数众多,为何律师会询问您周边邻居的情况,他们是否要一起参加维权,有人曾经或者正在提起相关诉讼吗?答案如下

 

一、先下手为强,后下手等着,未起诉人只能等前判决生效

行政诉讼中,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则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很多,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受生效判决羁束。所以如果您没有加入第一波维权的大军,只能等着他们的判决,并受其约束。但是,征收案件中,个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而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公告通知全部被征收人参加诉讼,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实践中通常不主动通知其他未起诉的被征收人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征收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标的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二、一审开庭后二审判决生效前加入的后起诉人也得等着

审判实践中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后、二审判决生效前,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此时追加后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为共同原告,需重新开庭审理,将耽误时间、影响审判效率;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对后起诉的案件另行立案审理判决又违反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一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对此,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以处理。通常,对一审开庭后、二审判决生效前,其他利害关系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人民法院以完善起诉材料等为由,暂不立案受理。二审判决生效后,再以起诉标的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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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因为维权滞后,所以在人数众多的集体维权中吃了亏,等别人的结果有可能最后自己的独立诉求也过了诉讼时效。所以建议您维权要趁早,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不要坐等靠,别人的结果不是你的,每家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权益是自己的,等着捡便宜的心理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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