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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予公开的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随着政府工作的深入发展,法律推广的扩大普及,以及老百姓对政府行为和法律的更多重视和学习,很多被征收百姓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已有知悉,我们充分意识到党和政府已经赋予了我们知情权和行使知情权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老百姓不免遇到各种各样的专业问题,尚无法理解和解决。其中,不予公开的“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是一个难点。那么,什么是政府内部信息?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如何区分呢?

 

一、什么是内部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内部信息强调的是“事务上的内部性”,可以不公开的原因是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相对人无需知晓。

 

二、什么是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过程性信息强调的是“时间上的阶段性”,可以不公开的原因是该信息尚未完成和成熟,将有更为准确和确定的终局性信息涵盖前述过程性信息。

 

三、异同及如何区分

内部信息强调的是信息所涉事务的内部性,即内部管理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信息,对于此类信息不公开,主要是因为该类信息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公开不影响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公开后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活动无利用价值。而过程性信息更加考虑信息时间上的阶段性,即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决定前的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不公开,主要是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公开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做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定的中立性。

 

四、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公开5

以上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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