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举报人能否就其违法建筑的投诉提起履责之诉?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呢?请参看青海高院刘红伟诉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刘红伟于2015年向城北区建设局信访反映景生福在城北区邮电巷小桥市场北违法建设归亲宾馆的事项,2016615日,城北区建设局向刘红伟作出北建发[2016]17号信访回复,告知刘红伟近期将安排对该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刘红伟再次向城北区建设局信访反映景生福在小桥村海湖路以西违法建设西加酒店的事项,2016108日,城北区建设局向刘红伟作出北建发[2016]34号信访回复,该回复载明已要求景生福自行拆除,若景生福不自行拆除,城北区建设局将依法强制拆除。但经过近一年时间上述建筑物未被拆除,刘红伟认为城北区建设局未履行强制拆除职责。

 

二、高院观点

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是为了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于相关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则可以依法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如果所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受理对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职责,但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投诉、举报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青海高院关于举报人能否就违法建筑的投诉提起履责之诉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