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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4大步骤,差一步都违法!

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多征收单位为了推进征收进度,或者掩盖非法目的,简化程序拆除违建,以发函断水断电等形式违法征收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拆除违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步骤呢?

 

一、限期拆除公告并赋予权力救济途径

确认需要将违法建筑拆除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类文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又未将房屋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则行政强拆必须中止,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对涉案违建认定、处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6个月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房屋,得出裁决结果后才能继续推进。

 

二、催告、作出强拆决定并公告

行政机关在做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自行将房屋拆除。以北京为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自行将房屋拆除,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但该决定应当提前5日进行公告,告知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及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即在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在实施强拆前依法公告,两个步骤缺一不可。

 

三、清点财物并签字确认

以北京为例,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的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可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并且将财物运送至指定场所,交还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突然袭击”式强拆致使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行政赔偿

 

四、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若果当事人是公民的,应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五、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44条、35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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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拆除违建的法定4大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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