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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行政诉讼中被拆违建可获得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有人欠钱不还的情况老百姓会到去法院起诉,但是当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并且侵犯到他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却不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那就听听法官怎么说。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什么诉讼呢?老百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呢?

法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三大诉讼之一。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多,“民告官”中“不会告”和“随意告”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需要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经法院审查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行政诉讼如何告?到底该告谁?

法官: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从起诉条件看,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能被诉,比如说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内部层报的过程性行为、国防、外交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比如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协议等一般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为什么违建还可获得一定赔偿?

看一个案例:

王某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并在该区域内建设建筑物进行养殖。该临时土地证已过使用期限,某镇政府认为王某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下达拆除通知,限期其3日内自行拆除。经协商未果,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未依法履行行政强制其他相关程序。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某镇政府在未作出处罚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构成违法。因某镇政府违法拆除给王某造成的直接损失,某镇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最终这个案件,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法官: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履行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使行政相对人有机会自行拆除,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作出处罚决定、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并造成王某屋内物品损失,虽然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但屋内物品是合法的财产,应当予以赔偿。综合考虑王某缴纳的办证费用及屋内物品的情况,最终法院酌定王某的损失为1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接受。

四、我告的行政机关和法院都是一个区市的,法官能不能公正审理呢?

法官: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法院推行的“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既能消解当事人的这种顾虑,也能够更好的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是指,对于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除了涉及不动产等专属管辖案件外,当事人可以在辖区内选择任意一家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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