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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必须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除,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行政强制拆除必经的法定程序:

一、启动调查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应该调查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二、政府部门制作处罚告知书

对拟作出限拆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政府、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四、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六、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拆除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七、行政机关拆除前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公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可制拆除”。

八、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执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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