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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强制拆除”的两大法宝

“违建”的认定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建筑的所有权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将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这种“一刀切”式的认定方法太过武断。同时各地方都出现过行政机关越权处理违法建筑的情形。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今天小编就先为小伙伴们介绍预防违法强拆的两大法宝!

 

法宝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新法颁布之前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总结起来一句话,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当前所适用的法律是2019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在相关的规划区内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而在此之前,根据建筑物的实际建成时间,分别适用的是2015年修正的、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更早的建筑,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际生活中,很多房屋的建成时间都远远早于这些法律制定、颁布,此类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建成房屋之后的法律去认定该房屋为“违建”,那么明显属于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明显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宝二:违建不可一拆了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即使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将建筑物、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可一拆了之,只有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才可以拆除,另外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罚,直至强制拆除,都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流程进行。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违法建筑的认定要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对违法建筑认定在全国各地区具有常见性、多发性,同时,违法建筑的认定又具有疑难性、复杂性的特征,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历史遗留等问题综合考量,既要保证程序正义,也要确保行政行为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面对违法建筑相关的问题,要早发现,律师早介入,才能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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