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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拆迁补偿可随房价增长! 评估报告不再是唯一标准。

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怎么定?一般情况下,以房屋评估报告的金额为标准。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常会出现房屋评估时点距离真正的征收补偿款落实到位有很大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如果房价增速快,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将有巨大的变化。这时,是否还要严格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呢?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5号有此判例:补偿数额的认定,评估报告并非唯一认定标准。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房屋征收补偿数额过高,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房屋原为集体土地,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至2010年9月30日和平区政府发布沈和拆公(2010)5号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是否能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二)本案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涉案房屋的拆除时间为2011年1月,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也高于评估时点同类地块上房屋的市场价值。是否能以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三)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沈政办发(2010)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常拆迁安置时房屋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再上浮25%予以赔偿。本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否能适用惠民性补偿上浮规定?


  三、裁判要旨


  (一)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评估可参照国有土地规定


  国有土地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集体土地征收,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土地管理法》,或参照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本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二)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补偿时的市场价格可以做标准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此条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三)违法强拆的房屋也可享受惠民政策,补偿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


  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本案中,二审判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酌定上浮25%予以赔偿,较好地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依法有据,合乎法理和情理。


  法律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4条,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所处区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户型、建筑年代、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


  综上,如果市场发生行情变化,即使过时的房屋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但据此补偿不足,被征收方就仍有权获得足额补偿。此外,各地补偿标准不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有些地区的补偿标准会适当提高。建议您查阅当地政府相关文件,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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