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洪后,哪些损失可以补偿?如何补偿?
受到台风“杜苏芮”的影响,京津冀地区持续三天极端强降雨,引发了严重的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和暴雨洪水等灾害,多地对蓄滞洪区进行泄洪,那么什么是泄洪?
简言之就是“排放洪水”。由于上游持续性强降雨导致水库超过一定水位(汛限水位),为避免水漫洪溢,或库坝、堤堰溃塌而造成严重的灾害,采取的开闸向下游河道排泄洪水的调度措施,保证水库大坝安全。
泄洪区通常位于河流附近,因经济、历史等原因,往往泄洪区也是居住区。为了泄洪防涝,泄洪区的老百姓会被提前组织撤离到安全地区,但是房屋、地上青苗、家畜等财产不能、不易带走,往往会受到洪水的破坏。
遭受损失后,老百姓最关心的是哪些损失可以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二章对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十三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洪水无情,人间有爱,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泄洪区百姓得到必要的经济援助,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一切将逐步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