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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拆迁维权老百姓有哪些影响?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维权,第一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政府有关拆迁的翔实信息特别重要。2019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变化?对老百姓维权有什么影响呢?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第5条)


  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基调。


  二、确定了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第10条)


  二次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政府要进行指导释明并通知补正(第1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内部事务和过程性信息等可以不公开(第16条)


  包括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第29条)


  包括申请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规范“收到申请之日”(第31条)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七、答复期改为20个工作日并可延长(第33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任何公民都可申请信息公开,删除“根据需要”限制条件,但有频次要求(第35条)


  删除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取费用(第42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以上是2019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变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标准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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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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