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拆迁资讯>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返回列表页

拆迁维权: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征地拆迁工作中,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比如强拆给百姓带来经济损失,我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法律如何定义国家赔偿?是不是所有的职务侵权行为都能获得赔偿?是不是工作人员必须有主观过错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谁来落实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呢?


  一、国家赔偿的定义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1、主体适格。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行为。只能是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对此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只要受害人有理由相信或客观上足以认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就是职务行为。


  3、必须造成实际损害。一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实际损害之后、三只能赔偿物质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


  4、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遭受损害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5、国家侵权行为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二、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损害人身自由权;损害生命健康权;损害财产权;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违法征收征用,责令停产停业、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等违法行为都在国家赔偿之列。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2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不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过错原则,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一种多元的归责原则,即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原则。


  1、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就要赔偿,不论是否有主观过错


  2、职权行为合法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赔偿,一般是国家补偿


  3、是否违法以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


  四、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指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受害公民死亡,或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请求权资格发生转移。若受害人死亡,请求权资格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若法人或是组织终止,请求权资格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它租住。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但侵权赔偿机关为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所谓“自己侵权自己赔”,由其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


  五、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以上为征地拆迁维权中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